第四十二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管理办法。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告设立业主大会前,物业共有部分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物业维修、更新和改造责任,不得动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紧急情况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