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物业服务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房屋装饰装修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擅自改变建筑物防火条件;
(二)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立面;
(三)擅自改变住宅、车库、绿地或者其他附属设施的使用性质;
(四)侵占、损坏楼道、公共园林绿地等物业共有部分;
(五)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六)占用、堵塞、封闭避难层、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和安全出口;
(七)违反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
(八)毁坏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警示标志等相关设施设备;
(九)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十)超过规定标准排放噪声、产生振动或者影响其他业主采光、通风;
(十一)随意堆放、倾倒垃圾、杂物;
(十二)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十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物业服务区域的巡查。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