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不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

业主未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通过书面催交等方式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