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产生争议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处理有关事项。双方的争议,可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解决。

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