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