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