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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依法处置实验室废物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

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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