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废旧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完善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废旧机动车处置规模相适应的废旧机动车回收、拆解网点。

废旧机动车在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