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厨余垃圾应当按照规定收集、运输和处置,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将厨余垃圾随意倾倒、堆放和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

禁止将厨余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禁止将厨余垃圾资源化产品用于食品、餐饮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业。

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