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章 生活垃圾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所,鼓励采取建筑垃圾利用技术措施,促进减量化、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密闭运输建筑垃圾,交由有处置能力的单位进行消纳或者利用处置。家庭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集中收集、定点堆放,并按照有关规定清运或者利用处置。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