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章 生活垃圾第三十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目录、分类标识和收集设施设置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