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章 生活垃圾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鼓励相邻地区统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促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