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

鼓励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参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投资和运营。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