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本省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符合本地实际的分类方式,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管理系统,实现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