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一般规定第十三条已修改产生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