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企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用评价制度,对企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用情况开展年度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严重违法信息记入环境违法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