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科技报告制度,推进科技成果完整保存、持续积累、开放共享和转化应用。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科技报告纳入本部门管理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管理范围,建立科技报告分类管理制度,完成科技报告分类、管理与汇交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