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章 技术权益第四十三条有效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所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负责人,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依法获得现金奖励和报酬,但不能取得股权奖励;担任其他行政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依法获得现金、股权奖励和报酬。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