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有效鼓励和支持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组织,根据产业和区域发展需要,共同建设研发平台,开展技术集成、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科技成果系统化和工程化开发、技术推广与示范等活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