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有效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创新创业成效等作为职称评聘、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