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和新服务,发展新产业等活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