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一条有效地方财政资金资助的应用类科技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合同或者课题任务书中,与项目承担单位约定转化科技成果义务,并将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作为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与依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与运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