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经费主要用于:

(一)农业科研、先进适用技术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二)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软科学研究、产学研联合开发、重大科技攻关、高新技术研究及其产业化、科技成果转化及新兴产业的科技经济一体化;

(三)技术创新和科研条件建设;

(四)学科、学术带头人的培养;

(五)科技项目的匹配经费;

(六)其他科技发展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