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擅自将按照规划建成的独立、配建公共停车场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情节较轻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擅自施划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