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城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