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本市建立专利特派员制度,依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等专业机构资源,向企业、科研院所、实验室等重点创新载体选派专利特派员,提供专业服务。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