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指导公证机构优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公证流程,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创新公证证明和公证服务方式,为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与保护提供公证服务。

市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等部门建立知识产权检验检测和鉴定工作体系,完善工作规范,指导检验检测和鉴定机构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与保护等提供技术支持。

鼓励单位、个人利用公证或者采用时间戳、区块链等电子存证技术获取、固定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证据。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