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扬尘污染,对其污染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扬尘污染防治意识,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防止和减少扬尘污染。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