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扬尘污染,对其污染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扬尘污染防治意识,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防止和减少扬尘污染。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