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