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园林绿化施工和养护、矿山开采、宕口修复、物料运输和堆放、预拌混凝土和砂浆生产、道路保洁和养护、考古发掘等活动以及城镇建成区内因地面裸露产生的颗粒物造成的大气污染。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