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措施第十八条有效建(构)筑物拆除施工,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一)采取持续加压喷淋等措施,抑制扬尘产生;(二)需爆破、破碎作业的,在作业区外围洒水喷湿;(三)气象预报风速达到五级以上时,停止爆破或者拆除作业。拆除工程完毕后不能在七日内开工建设的,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绿化或者铺装。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