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措施第十七条有效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一)建筑施工脚手架外侧按照规范设置有效抑尘的密目安全网,拆除脚手架清理残留灰渣时采取防尘措施;(二)从建筑上层清运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者废弃物的,应当采取密闭方式,禁止高空抛撒。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