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律师社会责任与执业保障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律师,包括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