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律师社会责任与执业保障条例/第四章 权利救济与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