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