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测绘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测绘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