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要求。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大数据、科技等有关部门,按照统筹建设、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统一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提供导航定位基准信息公共服务。

其他单位建设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提供的服务内容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