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工程项目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让,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批。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