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借、转让测绘资质证书。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省测绘资质单位名录。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