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对涉及生活饮用水的水源地保护、水污染防治、供水管理以及应急处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还应当依照其规定执行。对瓶装水、桶装水等包装饮用水的监督管理适用有关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