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规定,驾驶人、乘坐人未佩戴或者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或者驾驶人遇红灯时,未在路口停止线以外、待驶(转)区内等候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违反本规定,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制动、喇叭、照明装置、反光装置等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或者驾驶电动自行车时牵引动物、手持物品或者以手持方式拨打电话、手持电子设备浏览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