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责任,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纳入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日常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配合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建设充电设施。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