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禁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对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有功以及在禁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