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禁毒条例/第六章 禁毒工作保障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毒队伍建设,配备与禁毒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禁毒工作力量。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毒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和培训,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因执行公务致病、致残、殉职的禁毒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补助和抚恤、优待。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