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毒队伍建设,配备与禁毒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禁毒工作力量。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毒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和培训,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因执行公务致病、致残、殉职的禁毒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补助和抚恤、优待。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