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边境所在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依法开展禁毒国际交流与合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