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管理和服务第四十一条有效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的人员,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下列工作:(一)机动车、轨道交通、航空器等运载工具的驾驶、信号、指挥等岗位;(二)医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新化学物质合成等易涉毒领域的科研岗位;(三)托育服务机构、幼儿园、学校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的岗位;(四)对公共安全负有重大责任的关键岗位。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