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管理和服务第三十九条有效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戒毒工作需要开办戒毒康复场所的,应当合理布局,并依法报经批准。自愿戒毒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可以自愿与戒毒康复场所签订协议,到戒毒康复场所戒毒康复、生活和劳动,并依法获得劳动报酬。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