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禁毒条例/第三章 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第二十二条有效对国家尚未规定管制、但具有成瘾性且易被滥用或者可能用于制造毒品的物质,由自治区禁毒委员会组织公安、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专家进行风险评估,对能够使人形成瘾癖、具有社会危害的物质,纳入成瘾性替代物质临时管制清单,发布危害预警,加强流向监控,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