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禁毒条例/第三章 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第二十一条有效单位或者个人出租、转让其持有的离心机、反应釜等易制毒特种设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如实登记承租或者受让企业、个人信息,并及时将登记信息向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制药企业等核磁共振波谱仪持有单位,应当落实实名登记、图谱报备、一机一人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检测委托人信息和检测结果,发现违法使用行为和外接检测的异常情况,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