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宣传教育、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戒毒管理和服务、禁毒国际合作以及禁毒工作保障等,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